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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錫山區道路交通安全 設施建設管養辦法的通知
          信息索引號 014034703/2023-00954 發文日期 2023-08-18 公開日期 2023-08-18
          文件編號 錫府規〔2023〕2號 發布機構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效力狀況 有效 文件下載 文件下載
          內容概述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錫山區道路交通安全 設施建設管養辦法的通知

          政策解讀鏈接:http://www.lzwpm.cn/doc/2023/08/18/4044210.shtml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錫山區道路交通安全
          設施建設管養辦法的通知
          錫府辦〔2023〕42號

          開發區、商務區、臺創園管委會,度假區管理辦,各鎮(街道),區各辦局,區各直屬單位,駐區各條線單位:
          《錫山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管養辦法》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錫山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管養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符合現代化發展要求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管養體系,提升全區道路交通本質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無錫市市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管養辦法》,結合錫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錫山區范圍內的道路,包括公路(普通國省道、縣道、鄉道、村道)和城市道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包括智能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以下簡稱“智能設施”)和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以下簡稱“一般設施”)。
          智能設施是指交通信號控制、違法抓拍、測速、視頻監控、交通誘導、交通流量采集、安防感知、道路車輛智能監測等科技設施及配套所需的網絡、存儲、計算等硬件設備。
          一般設施是指交通標志標線、護欄、隔離欄、警示樁、警示燈、緩沖減速塊等道路配套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養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布局、科學合理設置、同步配套建設、分級管理養護”的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實行“四同步”制度,即實施道路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以下統稱“道路工程”)時,應當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設施。
          實施道路工程時,已有交叉口、新形成的交叉口范圍內交通安全設施應納入“四同步”范圍。
          “四同步”制度的執行應當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監管平臺(以下簡稱“設施監管平臺”)進行監管。
          第五條 區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負責協調、督導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管養。
          交警、城管、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工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錫山交警大隊負責指導全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和管養工作;區城管局負責其職責范圍內一般設施的維護、管養,并指導各板塊做好一般設施的維護、管養工作;區交通運輸局為全區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一般設施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公路一般設施的設計、建設、驗收、移交管理;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協調解決全區與交通設施相關的突發事件、事故相關工作;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指導協助錫山交警大隊做好全區智能設施的整體規劃設計工作。
          第六條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計和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行業技術標準,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涉及智能網聯應用需求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還應當符合《智能網聯道路基礎設施建設指南》的相關要求。
          第七條 開發區、商務區、各鎮(街道)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將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管養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交通安全設施管養經費保障制度,實行??顚S?。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道路工程立項、可研、初步設計及概算申報時,應當將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內容納入項目總投資。
          區管道路在初步設計、概算申報及施工圖設計時,應當主動征求錫山交警大隊、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城管局、區交通運輸局等監管單位的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將意見納入設計圖紙及文件。
          鎮管道路在初步設計、概算申報及施工圖設計時,應當主動征求相應交警部門的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將意見納入設計圖紙及文件;智能設施投資在200萬以上的鎮管道路還應征求錫山交警大隊、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等監管單位的意見。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監管單位確認的設計方案編制招標文件并組織施工圖設計和施工,相關施工設計圖應當錄入設施監管平臺。
          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確需變更工程設計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內容的,應當按照前條規定重新征求監管單位的意見。
          第十條 道路通車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單位進行交工驗收,道路配套的交通安全設施工程應當邀請錫山交警大隊、區城管局、區交通運輸局等監管單位參與交工驗收,監管單位應當全過程參與并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交工驗收前,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建設到位,道路工程中有信號控制、視頻監控等智能設施的應當接入啟用。
          第十一條 交工驗收三個月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智能設施的專項竣工驗收。
          一般設施的竣工驗收與交工驗收同步完成。
          第十二條 竣工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應當通過設施監管平臺進行驗收備案,錄入地理信息系統點位信息,同時上傳提交竣工資料、資產臺賬等相關資料,做好資產信息錄入,由交通安全設施管養職能機構確認后進行正式移交。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向相關管養職能機構正式移交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正式移交前,交通安全設施的管養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如存在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負責牽頭及時整改到位。
          第十三條 智能設施的管養職能機構為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未移交之前按現有規定執行。
          一般設施的管養職能機構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區交通運輸局負責主要縣道以上道路(除道路綠化養護)的養護管理工作;
          (二)區城管局負責主要縣道以上道路綠化養護的養護管理工作,負責“兩東”地區(含東亭路、友誼路全線,東北塘<芙蓉四路以南、東亭路以西區域>)的城市道路的養護管理工作。其中東亭地區城市道路的養護管理工作,按照《東亭城區城市管理事項移交工作會議紀要》(錫府紀〔2022〕40號)的移交計劃逐步推進;
          (三)開發區、商務區、各鎮(街道)負責各自轄區內除區級部門歸口管理外道路的養護管理工作
          道路同時承擔公路和城市道路功能的,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年報統計庫中該道路的管養屬性,參照前款規則確定其一般設施的管養職能機構。
          各鎮(街道)指定、變更管養職能機構的,應當通知錫山交警大隊、區城管局、區交通運輸局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和管養的監管單位。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養職能機構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由原管養主體單位按照《無錫市交通安全和管理設施設置標準》的要求逐步進行更新完善后,按照本辦法之規定進行移交。交通安全設施無管養主體單位的,其更新完善由各鎮(街道)負責。
          第十五條  道路綠化的管養職能機構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區城管局負責統一制定道路綠化、公共綠地、防護綠地及風景綠地的養護管理標準并負責監督實施,同時負責主要縣道以上道路綠化的養護管理工作;
          (二)開發區、商務區、各鎮(街道)負責各自轄區內除區城管局歸口管理外道路綠化的養護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設置非交通標志牌。
          戶外廣告、條幅、電桿、管線、綠化樹植等,不得妨礙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正常使用;影響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正常使用的,產權單位應當及時排除妨礙;產權單位與使用單位或者管養單位對排除妨礙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不符合交通管理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風險隱患,交警部門等監管單位提出整改意見的,管養職能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新增、調整、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及時完成整改。
          建設單位占用道路進行施工作業需要移除、清理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應當事先報請交通安全設施管養職能機構同意,并按照相關規范標準設置臨時交通安全設施。施工作業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立即恢復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第十七條 以下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管養由設置單位負責:
          (一)建設單位設置的施工路段臨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二)城管、交通運輸等部門設置的橋梁限載標志、道路隔離帶(欄)、停車標志標線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三)在單位管轄范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配套交通安全設施;
          (四)其他依法設置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前款規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管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本辦法施行。
          第十八條 本區機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妨礙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管養的,由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進行通報、督辦,責令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時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十九條 普通國、省道、縣道和區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管養經費原則由區級保障,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管養經費原則由相應板塊保障,區政府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智能設施移交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養后,其管養經費由市財政部門明確支出責任后再行確定,未確定之前按現有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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